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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新莆京app9817党政管理机构副职以及教学教辅科研机构正副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实施方案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3-05-08   点击次数:14061    文字:【】【】【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党委工作规定》以及粤组通〔200276号、粤组字〔20092号文件精神,经学院党委研究决定,对澳门新莆京app9817(下面简称“学院”)内设党政管理机构副职以及教学、教辅、科研机构正、副职进行选任,制定选任方案如下:

一、选任制度

(一)根据国家、省普通高校党委组织工作有关规定以及省环保厅党组《澳门新莆京app9817领导干部管理意见》的有关要求,学院党委对学院内设党政管理机构副职(正科级)以及教学、教辅、科研机构领导干部实行统一管理,由学院人事组织部门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选拔工作,经党委会研究决定任免人选,报省厅人事部门备案。

为了保证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对部分内设机构领导岗位通过竞争上岗选拔。

    (二)学院党政管理机构副职(正科级)干部实行委任制;教学、教辅、科研机构正、副职领导干部实行聘任制;学院各党支部(总支)、工会、团委等部门领导干部实行选任制度。

二、选任职位

根据《澳门新莆京app9817机构编制方案》(粤机编〔201215号)要求和学院的实际情况,本次选任党政管理机构副职(正科级)4名,分别是办公室副主任1名、学生工作处副处长1名、教务处副处长1名、科研设备处副处长1名。

教学、教辅、科研机构正职7, 分别是环境监测系主任1名、环境工程与土木工程系主任1名、循环经济与低碳经济系主任1名、生态环境系主任1名、实训中心主任1名、继续教育部主任1名、环科所所长1名。

教学、教辅机构副职14 名,分别是环境科学系副主任2名、环境监测系副主任1名、环境工程与土木工程系副主任1名、机电工程系副主任2名、循环经济与低碳经济系副主任1名、生态环境系副主任1名、基础教育部副主任1名、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部副主任1名、体育部副主任1名、实训中心副主任1名、图书馆副馆长1名、信息中心副主任1名。

三、选任范围

学院符合选任条件的在编人员。

四、选任的基本条件和资格

参加选任的人员,应当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六条规定的6项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除了以上6项基本条件外,参加选任的人选还应具备:

党政管理机构副职(正科级):1、副科级二年以上或副高以上技术职称,或博士研究生工作一年以上。2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3近三年年度考核评为称职以上等次。4身体健康。

 教学、教辅、科研机构的正职:1、副高以上技术职称三年以上。2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3近三年年度考核评为称职以上等次。4、身体健康。

   教学、教辅机构的副职:1、中级以上技术职称。2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3近三年年度考核评为称职以上等次。4、身体健康。

以上选任资格中涉及到工龄、职位任职年限的截止计算时间为2013531

五、选任工作程序和方法

此次干部选任,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基础上依据粤组字〔20092号文件精神进行。

(一)选拔信息公布。

学院党委会讨论研究通过方案后,在学院校园网公开选任职位和配备职位的资格条件、推荐程序与方法,以及符合资格条件人员基本情况。

(二)报名。

信息公布后,凡符合任职资格条件者均可报名,填写《报名表》(报名表见附件),在51010:00时前交学院组织人事处刘红萍老师处,因公出差者可委托他人报名,逾期视为弃权。

(三)民主推荐。

     学院组织人事部门组织进行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人谈话推荐2个环节。

会议投票推荐由学院全体在编在职人员参加,参会人数须超过应参加人数的三分之二且不少于89人。

学院全体在编在职人员按12的比例进行会议投票。会议投票推荐得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一的,经学院党委研究可作为考察对象人选;未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一的,根据需要,经学院党委研究后可进行第二次会议投票推荐。列入第二次会议投票推荐的初步人选名单,从得票靠前的人选中,按12的比例确定。第二次会议推荐参加人员为学院部门临时负责人,参会人数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且不少于24人。第二次会议投票时,初步人选需在投票前进行述职述廉。

参加个人谈话推荐的人员为学院部门负责人,参加谈话人数须超过应参加人数的五分之四且不少于24人。个人谈话推荐安排在会议投票推荐之后进行。如果需进行第二次会议投票推荐的,可安排在第二次会议投票推荐后进行。

   (四)确定考察对象。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和省委组织部《印发<关于严格干部职位职数配备管理的若干规定>等七个文件的通知》(粤组字〔20092号)文件要求以及民主推荐情况,经学院党委研究确定内设机构中层领导干部考察对象。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得票均未超过应到会(应谈话)人数的三分之一的,不得确定为考察对象。

(五)考察。

1、考察公示通告和考察预告

考察前13天在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公告栏对考察对象进行公示通告和考察预告,广泛听取党员群众的意见,接受监督。公示期7天。

2、民主测评

会议测评投票,由学院全体在编在职人员参加,参会人数须超过应参加人数的三分之二且不少于89人。

3、谈话考察

由学院部门临时负责人以及考察对象所在部门人员参加,参加谈话人数须超过应参加人数的五分之四且不少于24人。

(六)由学院党委酝酿、讨论决定。

(七)任职。

     拟任学院内设机构中层领导干部由学院党委任前谈话后,下发任职文件。

(八)学院内设机构中层干部均实行任(聘)期制和试用期制。任(聘)期为4年,试用期1年。实行聘任制的干部,聘任期间享受相应的职级待遇,并计算相应的任职年限。非在聘期间,不再享受相应的职级待遇,也不计算相应基本的任职年限。

     严格履行民主推荐工作程序,严肃工作纪律,严禁拉票行为。凡通过宴请、送礼、安排消费活动、打电话、发短信、当面拜访等形式,或委托、授意中间人出面说情,或通过举办同学、同乡、同事、战友等联谊活动,请求他人在推荐过程中给予自己关照等行为,均属拉票行为,必须坚决禁止。对拉票行为,一经查实,相关人员不得列入被推荐人选名单;已列为考察对象或拟任人选的一律取消资格;已任职的一律作免职或责令辞职处理。对参与、帮助他人拉票的,比照为自己拉票的行为进行处理。

 

    

         附件:选拔报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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