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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开展对外交流工作的原则
作者:对外交流办    发布于:2018-05-03   点击次数:5431    文字:【】【】【
(一)对外交往必须正确贯彻执行我国的对外方针政策,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本着平等互利、讲求实效的原则,有领导、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对外交往的开展必须以学院的教学、科研为中心,并有利于促进我国与外国的正常关系和发展人民之间的友谊。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警惕和防止外来的渗透、颠覆、分裂等危害我国安全的活动。 

(二)在对外交往中,必须严格遵守党中央、国务院及中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重大对外交往和涉外问题要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不得越权行事和先办后报。各涉外部门或单位要坚持局部服从整体,小局服从大局,不允许片面强调自己的特殊需要,或者为了局部的利益而绕过学院的集中统一管理。 

(三)各部门、单位和个人,在对外交往中,不得同意外国组织或个人在学院进行传教活动,在同外方达成的交往协议中不得接受对方要求附加的宗教条件;不得通过宣传媒介或研讨会、展览会等形式将涉及我国与其它国家的民族、边界及其它敏感问题的内部材料和观点公布于众。凡各单位举办的有关人文、社科类的公开讲座和报告会,主办单位应将主要内容事先向主管部门汇报,经同意后方可实施。 

(四)在对外交往中,应该严格保守政治、经济、军事、科技等领域的国家机密,注意保护知识产权,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五)要严格执行有关因公出国管理的各项规定;要坚决制止借组团出访之便从事非法移民和到境外从事不正当职业等活动,发现有损害国格和违反外事纪律的人和事应及时严肃处理。

(六)院内一切单位(包括群众组织、民间团体)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出访、邀请来华事项等,均要按正常渠道报请学院外事主管部门审批;不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请和安排外国人到院内参加工作、学习和活动,不得安排外国专家和留学生从事正常教学计划以外的职业或其它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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